作者: 小编 来源: 网络 日期:2023-09-29 13:43
1.住址认定:适龄儿童少年小学毕业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校施教区范围内长期实际居住的地址。
2.户bsport体育入口籍认定:适龄儿童少年小学毕业生与法定监护人户籍原则上应具有我校施教区内常住户口。
(1)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持有在我校施教区范围内合法固定住所的不动产权证(共有权人仅限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不动产权证认定必须载明为居住用房或住宅初中招生,非住宅性质房产原则上不作为施教区内房产认定,需提供《小学毕业证书》、《小学生学籍卡》、户口簿、不动产权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随适龄儿童少年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居住在我校施教区范围内,可按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不动产权认定相应的施教区(不动产权证认定必须载明为居住用房或住宅,非住宅用房不作为施教区内住户房产认定),需提供《小学毕业生证书》、《小学生学籍卡》、户口簿、不动产权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材料。
(3)已在我校施教区内购置的房产,因开发商等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住宅用途不动产权证的,可凭经网签备案的住宅用途购房合同、付款收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名。
(4)在我校施教区范围内实际拥有住房,但无法取得住宅用途不动产权证住房的,需提供《小学毕业证书》、《小学生学籍卡》、户口簿、《 “小产权房”居民子女入学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材料。
(5)房屋被征收(拆迁)人子女符合在原住址我校施教区范围内入学条件的,被征收(拆迁)人子女在房屋被征收(拆迁)两个学年度内(即2021年8月31日后)申请在我校施教区学校就读,需提供《小学毕业生登记表》原件、户口簿、拆迁购房协议、街道拆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材料。
(6)在我校施教区范围内有商铺、单身公寓、车库等,属于非住宅性质用房,不作为房产认定。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具有施教区内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下同 ),且与实际常住地相符。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内常住户口。相关证明证件的认定截止时间为报名截止日(2023年8月19日)。
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在施教区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凭居民家庭户口簿或适龄儿童少年本人身份证原件认定)。
1.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持有在施教区范围内合法固定住所的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必须载明为居住用房或住宅,非住宅性质房产原则上不作为施教区内房产认定; 共有产权房产认定仅限于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2.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随适龄儿童少年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居住在施教区内,可按施教区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不动产权证认定。
3.小产权房: 对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实际拥有住房但无法取得住宅用途不动产权证的“小产权房”,由申请人提供近期的水电费票据、2021 年 8 月 17 日前购房买卖协议、房款交易流水记录等佐证材料,报相应社区、街道审核认定。并提供社区主要负责人和街道分管负责人签字、社区和街道签章的统一证明,至相应学校办理报名手续。2021 年 8月 17 日滨政办发[2021]34 号文件发布后买卖、转赠的,或此“小产权房”已被其他住户子女报名入学时使用,不再作为施教区房产认定。“小产权房”三代子女入学参照实行。
4. 期房: 已在施教区内购置的房产,因开发商等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住宅用途不动产权证的,可凭经网签备案的住宅用途购房合同、付款收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进行认定(认定截止时间为2024年 12 月 31 日 )。三代子女入学的bsport体育入口,还须提供入学儿童法定监护人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期房权属者 )在县城无其他住宅性质房产的证明,方可照顾办理报名入学手续。
5.拆迁房:房屋被征收 (拆迁)人子女符合在原住址施教区入学条件的,被征收(拆迁)人子女可在房屋被征收(拆迁)两个学年度内(2021年8月1日以后)申请在原住址施教区学校就读。凭拆迁购房协议、街道拆迁明等办理。
6.施教区内住户住宅性质的房产按不动产权证上载明的规划用途的性质来认定:①不动产权证载明为单一性质的居住用房或住宅;②有居住用途的混合用房。非住宅用房不作为施教区内住户房产认定。
符合一中凤鸣路校区招生条件的2023年小学毕业生,由其法定监护人携带相关材料(详见七年级新生招生报到须知)到学校报名窗口进行报名。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具有施教区内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下同),且与实际常住地相符。
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内生源入学资格认定是指学校对七年级招收新生入学资格的认定。
(1)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持有在施教区范围内合法固定住所的不动产权证(共有权人仅限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2)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随适龄儿童少年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居住在施教区内,可按施教区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不动产权证认定。
(3)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实际拥有住房,但无法取得住宅用途不动产权证住房的,可按该居住房所在地施教区入学。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通过买卖、转赠方式取得的上述无不动产权证住房,一律不作为所在施教区的房产认定。
(4)已在施教区内购置的房产,因开发商等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住宅用途不动产权证的,可凭经网签备案的住宅用途购房合同、付款收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5)房屋被征收(拆迁)人子女符合在原住址施教区入学条件的,被征收(拆迁)人子女可在房屋被征收(拆迁)两个学年度内申请在原住址施教区学校就读。
(6)施教区内住户住宅性质的房产按不动产权证上载明的规划用途的性质来认定:①不动产权证载明为单一性质的居住用房或住宅;②有居住用途的混合用房。非住宅用房不作为施教区内住户房产认定。
(7)学校对申请到施教区学校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家庭不动产权证的认定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19日高中招生。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具有施教区内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下同 ),且与实际常住地相符。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内常住户口。相关证明证件的认定截止时间为报名截止日(2023年8月19日)。
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在施教区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凭居民家庭户口簿或适龄儿童少年本人身份证原件认定)。
1.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持有在施教区范围内合法固定住所的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必须载明为居住用房或住宅,非住宅性质房产原则上不作为施教区内房产认定; 共有产权房产认定仅限于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2.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随适龄儿童少年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居住在施教区内,可按施教区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不动产权证认定。
3.小产权房: 对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实际拥有住房但无法取得住宅用途不动产权证的“小产权房”,由申请人提供近期的水电费票据、购房买卖协议、“小产权房”居民子女入学证明。
4.期房: 已在施教区内购置的房产,因开发商等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住宅用途不动产权证的,可凭经网签备案的住宅用途购房合同、付款收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进行认定(认定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
5.拆迁房:房屋被征收 (拆迁)人子女符合在原住址施教区入学条件的,被征收(拆迁)人子女可在房屋被征收(拆迁)两个学年度内(2021年8月1日以后)申请在原住址施教区学校就读。凭拆迁购房协议、街道拆迁明等办理。
一、住址认定:小学毕业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校施教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的地址。
二、户籍认定:小学毕业生与法定监护人户籍原则上应具有我校施教区内常住户口。
(1)我校施教区范围内的小学毕业生法定监护人具有独立产权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需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小学毕业生及其法定监护人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长期共同居住在我施教区范围内,需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暂未获得房产证的,需提供经网签备案的住宅用途购房合同、付款收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材料。
(4)在我校施教区范围内实际拥有住房,但无法取得住宅用途不动产权证住房的,需提供《 “小产权房”居民子女入学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材料。
(5)房屋被征收(拆迁)人子女原住址符合我校施教区范围内入学条件的,被征收(拆迁)人子女在房屋被征收(拆迁)两个学年度内(即2021年8月31日后)申请在我校施教区学校就读,需提供拆迁购房协议、街道拆迁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材料。
(6)符合《滨海县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内生源入学资格认定办法》(滨政办发〔2021〕34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房产认定条件和要求。
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在①—④号窗口报名,购房合同在⑤号窗口报名,拆迁户、小产权房在⑥号窗口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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